尊敬的基金投资者、基金拟投资/已投资项目公司以及国信弘盛的其他各合作方(以下简称“各合作方”):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45号,以下简称《廉洁从业规定》)明确了如下廉洁从业要求:

第九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证券期货业务及相关活动中,不得以下列方式向公职人员、客户、正在洽谈的潜在客户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人输送不正当利益:(一)提供礼金、礼品、房产、汽车、有价证券、股权、佣金返还等财物,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代持等便利;(二)提供旅游、宴请、娱乐健身、工作安排等利益;(三)安排显著偏离公允价格的结构化、高收益、保本理财产品等交易;(四)直接或者间接向他人提供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明示或者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五)其他输送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第十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下列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一)直接或者间接以第九条所列形式收受、索取他人的财物或者利益;(二)直接或者间接利用他人提供或主动获取的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谋取利益;(三)以诱导客户从事不必要交易、使用客户受托资产进行不必要交易等方式谋取利益;(四)违规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违规兼任可能影响其独立性的职务或者从事与所在机构或者投资者合法利益相冲突的活动;(五)违规利用职权为近亲属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六)其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第十一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下列方式干扰或者唆使、协助他人干扰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工作:(一)以不正当方式影响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决定;(二)以不正当方式影响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人员工作安排;(三)以不正当方式获取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内部信息;(四)协助利益关系人,拒绝、干扰、阻碍或者不配合监管人员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五)其他干扰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工作的情形。

综上,对于我司工作人员在业务活动中出现上述情形的,请各合作方明确予以拒绝并通过我司投诉电话、邮箱或其他方式向我司进行反馈,我司将及时予以严肃处理。也请各合作方协助,共同遵守上述廉洁从业规定,与我司共同构筑廉洁从业防线,构建健康的行业风气,夯实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合法合规从业基石,为各合作方创造更大的价值!